第2种观点: 刑事案件没请律师的处理方法如下:1、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可以自己辩护或者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委托第三方为自己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辩护,一种是委托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应该请律师。刑事案件由于后果严重,一般请律师代理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由于职业特性,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有效收集证据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1种观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满意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或申请复议。如果市、省公安局处理不满意,也可以向其反映或投诉。此外,还可以向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限制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不服的诉讼。派出所立案条件是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事实,并有相应的事实材料证明。法律分析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3、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派出所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结语如果您对公安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映、投诉或申请复议。如果公安局仍未能满足您的要求,您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映或投诉。另外,您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此外,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方面的诉讼。派出所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即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并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观点: 对公安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3种观点: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3种观点: 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对公安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观点: 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3、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4、对派出所的处理不满意是不能起诉到法院,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安派出所职权范围是什么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宜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在60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县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县、市公安局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根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情况,有两种途径可以采取。首先,如果刑事判决尚未生效,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将引发案件的二审,有可能改变判决结果。其次,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害人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具体如下:如果刑事判决还没生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如果检查机关决定抗诉,就必然会引起案件的二审。从而有可能在二审中改变判决结果。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那么判决10日后将生效。这个时候如果被害人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必须在这个时限内),向一审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应的申诉部门提交请求抗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查机关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2、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这个时候,只能是选择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根据刑诉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拓展延伸刑事案件上诉程序解析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是指被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改判或撤销的法律程序。上诉程序主要包括上诉申请、上诉受理、上诉审查、上诉裁定和上诉审判等环节。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争取对自己不利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程序具有法律保障作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上诉程序中,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通过上诉程序,当事人可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情况,有两种不同的情形需要考虑。如果刑事判决还未生效,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以争取改变判决结果。而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害人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审查、改判或撤销。上诉程序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供了保障,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案件宣判不服,可在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抗诉,并答复请求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可直接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不服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规定检察院从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对请求人进行答复。但是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拓展延伸应对遭遇刑事案一审不服的关键策略应对遭遇刑事案一审不服的关键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其次,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了解法官的判决理由和相关法律条文,以便为上诉提供有力的依据。此外,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物证和专家意见,以支持您的上诉请求。同时,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包括上诉状、辩护词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最后,严格遵守上诉程序和时间限制,确保及时递交上诉申请。综上所述,以上是应对遭遇刑事案一审不服的关键策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结语针对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不服的情况,您可以采取多种关键策略。首先,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其次,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了解法官的判决理由和相关法律条文,为上诉提供有力依据。同时,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物证和专家意见,以支持您的上诉请求。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包括上诉状、辩护词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最后,严格遵守上诉程序和时间限制,确保及时递交上诉申请。希望以上策略对您有所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2种观点: 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度,即二审就是终审,当事人无法再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但是,申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会被驳回,比如发现了新证据,可以影响之前的判决;发现原来的证据不够充分;原来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刑事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上诉和申诉。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是指当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是法定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有权提起上诉的人一经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二审法院对该案的重新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财产;如对方无力偿还,可协商分期清偿。民事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属民事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的,对方不赔偿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如果是因为对方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这里说的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拓展延伸刑事案件赔偿制度改革:探索新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刑事案件赔偿制度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以寻求新的解决途径。传统的赔偿方式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受害人的合理赔偿需求,也未能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本次改革旨在通过探索新的赔偿途径,以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赔偿问题。首先,改革将注重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确保其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提供资金支持,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程序公正透明,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其次,改革还将强调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除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还将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和打击力度,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赔偿制度改革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这一改革将为刑事案件赔偿问题的解决带来全新的思路和机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结语在当前刑事案件赔偿制度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刑事案件赔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旨在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同时,改革强调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和打击力度。这一改革将为刑事案件赔偿问题的解决带来全新思路和机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是对 又称刑事,是指国家对行使、检察、、监狱管理职责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不当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目前,刑事赔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三章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的程序,应该说《国家赔偿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法律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刑事赔偿中的特点 2004年以来,玉林市法院、检察院共受理审结刑事赔偿案件35件36人,其中,玉林市中级法院决定赔偿的17件19人、检察机关确认赔偿的10件,赔偿金额30多万元,赔偿金额按时支付的3件,检法两家决定不赔的8件,从上述数字表明刑事赔偿出现四多四少情况。一是不诉涉赔案件多,错拘、错判、赔偿少。在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属于存疑不、绝对不起诉,占赔偿案件的92%,错拘错判的占涉赔案8%;二是法院决定赔偿案件多,检察确认赔偿少。赔偿案件中法院决定赔偿占涉赔案的62%,检察机关确认赔偿占涉赔案的48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检察院的多,公安法院少。涉赔案件中有95%是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5%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法院的。四是赔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多,依法按时兑现少。涉赔案件90%是不能按时支付的。 二、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刑事赔偿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比较好,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二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的。同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犯罪证据被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错误的拘留、逮捕如何把握,由于该法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如批准逮捕时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但捕后由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不够,或证据发生变化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是否符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要件。对此,检法两家有不同的认识,2000年1月11日,高法颁布《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都是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按照法院规定凡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检察机关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对 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检察机关才承担赔偿义务。为此,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该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对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没有犯罪事实与因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不是同一个概念,因证据不足而作存疑不诉是依据证据的变化而作出的法律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而不是法律上推定的没有犯罪行为,法律意义上的 无罪 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造成存疑不起诉有多种原因:①证据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生变化。审查逮捕时户籍证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捕后其家属提供的年龄证据与原来的证据有矛盾,而又无法查实。二是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如伤残鉴定,轻伤变成轻微伤,物价部门评估价格发生变化,致使案件按原来证据构成犯罪,按新的鉴定结论不构成犯罪。三是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把有罪供述翻供为无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改变,造成原来批捕认定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②法律理解有差异,我国《》对犯罪构成的作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情节、对象、侵犯客体、客观表现不同,有的案件在认定犯罪适用法律上有不同认识,既无明确。又无司法实践可参考,凭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上判断,导致观点不一致,检察院认为有罪,法院认为无罪。③捕后侦查完善证据不够。批捕只要符合逮捕三个条件,就可批捕,而起诉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起诉,所以批捕后法律规定有二个月侦查时间来收集固定证据,但有的侦查人员重视捕前收集证据,忽视捕后完善固定证据,致使有些案件由于证据不及时收集、保管、时过竞迁无法收集,以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或者变更措施继续侦查。这样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从轻处理了,如果再给予赔偿不利于打击犯罪。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亦可以提起。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最终被认定有罪,判处刑罚。 (共计5页) 上一页 1
第3种观点: 公民在被无罪释放或判决无罪后,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按照程序依次向检察机关、复议机关和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最终取得国家赔偿。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所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应当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服或者检察机关在两个月内未答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或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拓展延伸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刑事案件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来解决。在实践中,刑事赔偿程序需要受害人提起赔偿申请,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刑事赔偿还涉及到赔偿的执行和实际支付等问题。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刑事赔偿的效力和公正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对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赔偿申请应首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不服检察机关决定或两个月内未答复的,可在收到决定或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或两个月内未答复的,可在收到决定或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刑事赔偿涉及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权(侵害)行为,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分三类:一是刑事处罚,二是行政处罚,三是承担侵权责任。不构成刑事案件的,适格于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不适格于行政处罚是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1、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2、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权(侵害)行为,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分三类:一是刑事处罚,二是行政处罚,三是承担侵权责任。不构成刑事案件的,适格于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不适格于行政处罚是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权及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一般两个月,但特殊情况可延长。特殊情况包括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延长期限需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特殊情况需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决定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是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可以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一般而言,二审审理期限为两个月,但涉及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广泛、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特殊情况下还需延长的,需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具体如下:1、如果刑事判决还没生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如果检查机关决定抗诉,就必然会引起案件的二审。从而有可能在二审中改变判决结果。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那么判决10日后将生效。这个时候如果被害人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必须在这个时限内),向一审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应的申诉部门提交《请求抗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查机关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2、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这个时候,只能是选择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根据刑诉法25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3种观点: 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度,即二审就是终审,当事人无法再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但是,申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会被驳回,比如发现了新证据,可以影响之前的判决;发现原来的证据不够充分;原来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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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被害人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时,应了解自己拥有的诉讼权利,及时行使请求抗诉或上诉的权利,以寻求适当的司法救济。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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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处理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有: 1.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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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不服判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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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拥有抗诉请求权。而在自诉的刑事案件中,若判决结果令被害人不满,其有权直接行使上诉权。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被害人需熟知自身权利,适时行使,以维护个人权益。当被害人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时,首先应详细研究判决书,明确判决内容与法律依据,确保自身权益未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