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一、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标准是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1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怎么处罚法律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立案后审查,三个月时间,符合再审就裁定再审。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审审查还是再审立案。如果再审立案,高院会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署院长姓名。当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审该案,提审,就是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一切以裁定内容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在最长的刑期到总刑期之间决定执行新的刑期。应以新罪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新罪发生以前所执行的前罪的刑期为已经执行的刑期,新罪发生后前罪剩余的刑期为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一、一人犯两罪怎么处罚一人犯两罪的处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理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那么其处理的规定一般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对于监外执行期间的新罪处罚,必须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之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1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怎么处罚法律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标准是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1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怎么处罚法律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2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有漏罪未起诉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审理判决。《高院司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一、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处理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后,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此同时进行刑事侦查、批捕,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二、诈骗罪起诉需要什么流程和费用诈骗罪的嫌疑人被抓获之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并由法庭对其进行判决。由于是公诉案件,所以没有收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3种观点: 审查起诉环节再犯新案的处罚是数罪并罚,在最长的刑期到总刑期之间决定执行新的刑期。应以新罪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新罪发生以前所执行的前罪的刑期为已经执行的刑期,新罪发生后前罪剩余的刑期为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一、一人犯两罪怎么处罚一人犯两罪的处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理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那么其处理的规定一般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对于监外执行期间的新罪处罚,必须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认定和处罚,从而之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做出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做出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第3种观点: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做出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做出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做出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2.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第1种观点: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如下: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公开。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公开审理,比如,有关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宣告判决时仍要公开进行。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公开审理是为了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众监督下保证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权利益。二、公开审理,意味着法院的诉讼活动要公开,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也就是说,即使与案件没有关系的人,也可以进入到法庭内旁听案件的审理。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1种观点: 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的区别在于,继续审理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上诉;而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一审判决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未审理诉讼请求或未参加诉讼等情况。重新审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上诉。法律分析一、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区别是什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会择期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或者申诉。而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接到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转来的一审材料,经过审查一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案件的证据也不足;或者一审法院的审理和或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到该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审理和判决都有很多的问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因此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新组成的合议庭经审理并判决或者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仍然可以再次上诉。二、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语综上所述,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在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继续审理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最终做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或申诉。而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新判决或裁定仍不服时,仍然可以再次上诉。这一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审理等。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法律分析原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则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无需再次提交起诉状,仍需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如实提交证据,并且可以提交新的证据。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一、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法定程序错误,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审理等情形。二、民事诉讼回到重审过程大概需要多少时间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拓展延伸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是什么样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如下:1.关于立案。案件应立新的案号。2.关于送达。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3.关于审判组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关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5.关于质证及庭审。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结语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审理等情形。发回重审的从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发回重审一般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则适用新法。未经审判或判决确定的行为不具溯及力,但若与旧法相比不属犯罪或刑罚较轻,仍适用新法。法律分析发回重审一般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所规定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比旧法轻,则适用新法。根据法律规定,从旧兼从轻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拓展延伸重新审视发回重审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再评估与调整在重新审视发回重审的法律适用中,法律适用的再评估与调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通过重新评估,我们能够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判例,并确保判决结果不受错误的法律解释影响。同时,调整法律适用也能够纠正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或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适用的再评估与调整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的关键步骤。结语通过重新审视发回重审的法律适用,我们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这一过程旨在评估并调整法律适用,以保证其准确性和公正性。重新评估法律适用可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判例,并排除错误的法律解释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同时,调整法律适用也能够纠正不公正或偏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适用的再评估与调整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关键步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二审审查的范围如下: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提出上诉;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审查的方式如下:1、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2、调查讯问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意见后,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审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